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整理和处理

如题所述

海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过程中,对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汇总整理,形成详细的审议意见。这些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转交给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研究处理。

接到审议意见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需在三个月内完成研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提交给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反馈。然后,这些报告将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还是在会议上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决议。

如果常委会对专项报告或审议意见处理情况作出决议,相关机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反馈给常委会。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这一流程。对于垂直管理的部门,如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人大常委会有权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通报给其上级主管机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