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条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退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喝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期数主张返还的,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上面具体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

意思是这样的:
假设一男一女同居,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法院不会支持;如果男方已经给了女方50万块钱的补偿款,他想往回要,法院也不支持,要不回来;但如果男方的妻子发现了这件事,起诉要求返还这50万元,因为这50万元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会受理,而且很可能会支持她提出的返还请求。
据我所知,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尚未通过生效,请注意!追问

就是说同居的双方都不受法律保护?

追答

对,基于双方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不受理,但是如果是正常的借贷纠纷则受理,就是基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关系不受理。当然在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如果双方均无婚姻关系,一方又答应补偿另一方,应当受理,这个嘛,就看将来的法律怎么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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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4
一个是同居关系,一个是婚姻关系。一个受法律保护,另一个不受法律保护!
第2个回答  2011-04-25
这条就是加大了对原配合法权益的保护,原配的权利至高无上,小三、小四的权益全靠那个他自愿履行了。
纵横法律网 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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