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很高兴认识大家!我正在整理一些资料,需要大家帮助的题目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包括流转税、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特殊性
从宏观大环境方面考虑和本人对政策的研读,主要一些有效的优惠政策归纳
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曾提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优惠政策。从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该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门槛。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l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定期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了有望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企业必须符
合的条件,但是更为具体的标准则通过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来细化。此次认定标准与1996年的相比认定
审查标准提高,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优惠措施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
享受巧%的优惠税率,而且设立在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五个特区和上
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但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
业的资质成是个难点,17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一般要求、必须满足的客
观数量条件和偏向主观考察的条件。一般要求方面,要求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
册一年以上并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
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企业必须
在近三年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
自主研发、受让、并购、受赠和五年以上独占许可。
此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60%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也有规定,分别是销售额5000万不
于6%、5000万到2亿不低于4%和2亿以上不低于3%。
主观性的条件包括研究开放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
权数量以及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等。
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巧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增值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特点是附加值高,按照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其增值税负担会重于其他行业。为避免高新技术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
(l)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2)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宝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上述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是基于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需要而采取的。这样做,不会影响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进项税
额抵扣,也不减少经销商的进项税额,保持了抵扣链条不中继。从实质上说,是把最终由消费者、使用者负担的税款的一部分,提前退给了软件开发生产企业。
2.营业税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进出口税收优惠
(l)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导向。
(1)优惠税率
l)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新技术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政策。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免税优惠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退税优惠有:
l)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费用扣除优惠有:
l)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过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所指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
③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7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此外,各省、市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
总体来说,对一般高新技术企业比较实用的几个优惠政策
有以下几个:
(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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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3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涉及高技术产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和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等。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5款)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第2个回答  2011-04-21
你好!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所得税减免10%。现行所得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减免10%后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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