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声明撤销投标,即可索回投标保证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追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所以,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