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兄弟姐妹移民中的《儿童保护法》

本人1983年11月出生,未婚。我姑母於1999还是2000年的时候申请了我全家移民美国,当时说要等11年。
由于我姑母安排由律师楼帮忙申请移民,所以今天收到律师楼通知,说排期到了,需要交担保人的资料。以及报上移民人数。所以我想请各位熟悉美国移民的达人帮忙看下,我是否还能靠所谓的《儿童保护法》和我父母一起同去?

P.S. 我不是很想去,因我已和家人定居在香港。
希望各位达人给的点确切的答案,不要照copy一些法律条文。。。那种条文看起来很伤眼和伤神的。。呵呵

你己超齢,不能跟父母一同去,要父母到美国后才能申请你。

超龄儿童保护法(简称CSPA)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大使馆网站
http://guangzhou-ch.usembassy-china.org.cn/iv_cspa_protection_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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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23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
  大致的计算方法是排期到时的生理年龄(A)减去批准时间(B) 等于移民年龄(C)
  如果C<21岁,那么你就可以跟随父母一起移民。
  按目前的排期估计,还有大约一年(8月F4排期是2001年6月22号),
  按这个估计的话,2014年6月你是24岁,如果你移民申请批准时间长于3年,应该就可以按儿童跟随父母。
第2个回答  2011-02-01
你有没超龄是要看批准日期的,你问下亲戚几时批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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