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主动辞职后,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吗?

争议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因为公司有违法行为,而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难道还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1很遗憾的告诉你,如果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您是要遵守的.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
3.禁业限制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的,地域以及范围有你们自己约定;
4.即使您因为单位的过错而辞职,但是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但是要是没有高级职务或者保密人员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就是无效的.
5.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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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6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和终止作为是否履行竞业限制的条件,而是笼统的界定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如果单位和员工签订由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且单位已经履行,员工就应该履行。如果竞业限制协议里你们设定了履行的前提,排除了单位过错解除后不用履行,可以适用。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也没有进行明确,只能按照法律应有之意施行。
第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单位履行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如果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视为单位放弃要求限制你就业,单位违约在先,你可以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保密义务还是要履行的。
第2个回答  2011-01-26
如果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每月支付约定好的经济补偿,那么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每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11-01-26
一般要定你离开本单位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原来的工作,这一条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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