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高手合同法的问题。跟一个公司签订项目的合作协议,向该司交纳合作诚意金,合同提前终止诚意金没收是

咨询高手合同协议的问题。跟一个公司签订项目的合作协议,并向该司交纳项目合作诚意金,但没有说明是违约金,合同提前终止诚意金没收是否合法?请知道的同仁帮忙解解答案,非常感谢!
诚意金是当时表示我们愿意跟这个公司合作的诚意,所以当时就交了诚意金,合同规定“合作结束或协议解除,在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一周内退回诚意金的,我们又没有纠纷,但现在要解除合作公司说我们违约不给退诚意金”,这样说做不合情也不合法啊!

  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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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5
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本项目合作协议而言,双方没有达成约定目的,原来的诚意金协议,在本协议解除后,对方因本协议所获得的诚意金实际上是你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对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该笔诚意金,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方有权要求对方及时归还该笔款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25
你们约定的退款条件是:合作结束或协议解除,在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一周内退回诚意金的。如果是你们双方协议解除的话,对方应该按约定退还诚意金。如果你们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话,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方不退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3个回答  2011-01-24
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你没有过错,也未违反合同约定,公司应退回你的诚意金.
第4个回答  2011-01-24
同仁,嗯

关于合同的解释,最主要的就是文意解释,也就是字面是什么意思,合作诚意金怎么理解呢?是不是不合作了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我看这个问题最终还要落实在到底不能继续签订履行合作诚意金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你的问题,就不好要了,如果是对方的问题,对方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所以,说出你的理由吧,实在不行,让律师帮你说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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