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物品

原来有扣押清单,我去要车时公安机关收回了清单,但要我写了个保证书,不让我变卖车辆,我可以变卖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物证、书证所开具的扣押清单为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证、书证所开具的清单为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两者相比,办理刑事案件扣押物证或书证时,多了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的清单,这样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强制措施时,被扣押的物证或书证丢失、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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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4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写明的物品均为涉案物品。当公安机关对当时人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时,应当出去扣押文件物品清单,且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
当需要将扣押的物品退还给失主时,应当制作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像你说的那种情况,是不符合办案的规定的。
楼主可以按我说的到公安机关把事情办结。在没有出去正规的法律文书之前,希望楼主还是不要变卖为好。
第2个回答  2011-01-24
应当出具书面扣押清单,且是涉案物品。
第3个回答  2011-01-24
应该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局主管局长批准,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第4个回答  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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