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10月买一套二手房,总价65万,先付20万,尾款银行放贷直接给卖方,卖方嫌放款慢,不搬出,要补贴1万。

在购房合同中说明在10年10月15日前先付20万首付款给卖方,尾款等银行放贷后直接由银行打入卖方的帐号,卖方在11年1月20日搬出,移交给买方。
当时认为在30个工作日银行就可以放贷,欠条上约定在11月15日把尾款给卖方,由于年关,银行审核比较严格,造成在11年1月初才把尾款给到卖方。现在卖方提出我们尾款晚了40天左右,要我们补贴1万元。大家认为这样合理吗?

这个看人定的,如果合同上有限制买方什么时候拿到全部款的话,那就合理了,但是关键也得让中介方负担责任,因为所签署的合同是由他们订立的。另外一方面如果没有限制,那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不给房子,可以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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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6
当时是谁认为30个工作日银行可以放贷,是银行承诺30个工作日放贷,那超期就是银行的责任。如果是卖方在合同承诺,那买房势必会追究卖方。如果合同中未涉及于此,超了些时日也该属于不可抗力了,理解万岁!
第2个回答  2011-01-26
这个看人定的,如果合同上有限制买方什么时候拿到全部款的话,那就合理了,但是关键也得让中介方负担责任,因为所签署的合同是由他们订立的。另外一方面如果没有限制,那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不给房子,可以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当时是谁认为30个工作日银行可以放贷,是银行承诺30个工作日放贷,那超期就是银行的责任。如果是卖方在合同承诺,那买房势必会追究卖方。如果合同中未涉及于此,超了些时日也该属于不可抗力了,理解万岁!
第3个回答  2011-01-26
您这个问题因为一张欠条变的复杂了。
1、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里应该约定的是:尾款由银行放贷后直接打入对方账号。那么你们在过户之前银行应该是给你们出过:批贷承诺函的,银行会承诺在符合某某条件后几个工作日内放款,然后你们才能安心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你们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比如房产证契税票、领证通知单,到银行,银行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符合条件后银行自然会放款,如果你们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向银行提交了全部材料,银行却未如期放款,那是银行的责任,您不该承担责任。
2、但是您现在却给对方写了欠条,并约定11月15日要把尾款给对方,当然对方不管您是通过什么方式给他(银行代付还是你现金给),他在11月15日没有拿到钱,那就是您违反了约定。这张欠条可以当做简单的经济纠纷,按照借款方式去做违约处理,如果您借条上写的与房款有关,也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打官司,要看对方的主张和法院的裁定了。如果是购房补充协议,对方是可以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是一般借款,至少您是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的。
3、如果没有欠条我觉得可以把责任推在银行上面,您自身没有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张欠条对您很不利。现在房价日高,晚了40天拿到钱,对方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45万40天也许不止赚这些钱),所以您还是看下合同违约责任,权衡下现在的情况,比较建议适当给予补偿,协商解决,最后记得拿回欠条或签订简单的解决协议,补偿的钱让对方写收据。
祝顺利!
第4个回答  2011-01-26
绝对的不合理,并且合同上你们也没有约定。再者说这是银行的问题跟你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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