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托拉斯法?

详细的定义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

1、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

2、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背景

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会制定的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做法为目的的成文法的总称。

19世纪80年代末,在石油、采煤、榨油、烟草、制糖等部门都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另方面却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高涨。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将在如下方面加强合作:

1、相互及时通报各自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执法方面的重要动态。

2、通过开展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动,加强双方的能力建设。

3、根据实际需要,双方进行反垄断执法经验交流。

4、就反垄断法律和相关配套立法文件的修改提出评论意见。

5、就多边竞争法律和政策交换意见。

6、在提高企业、其他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竞争政策和法律意识方面交流经验。

该备忘录在中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现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机制,丰富了合作内容,创新了合作方式,进一步深化了中美双方反垄断领域的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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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11
反托拉斯法既反垄断法

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 、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国际反托拉斯法是同上述跨国垄断活动进行斗争的法律手段。

如果愿意详细了解,请往下看:

产生和发展 它是由国内法发展起来的。1889年加拿大制定了《 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 》 ,1890 年美国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法等国先后也制定了反托拉斯法。随着跨国公司的急剧发展,反托拉斯法进一步发展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其本国垄断资本向外争夺国际市场,同时制止外国跨国公司影响或操纵其国内市场的工具,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种种权益的损失。为抵消其影响 ,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管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对于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冲突,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国际法中的礼让原则加以协调;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制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条约。
主要法律冲突问题 ①法律适用的范围,即发达国家的国内反托拉斯法对其出口贸易是否适用的问题。美国1918年《出口贸易法》允许出口商利用联合会(托拉斯组织)出口其成员的货物,在其成员间划分出口市场,或就出口销售价格或条件达成协议。这就必然相应地使其他国家蒙受损害 。由于美国这一规定已成为当前发达国家反托拉斯法的通则 ,因此也就成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冲突的一个焦点。②管辖权问题,即本国法院对于发生在他国而在本国产生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案件能否受理的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与管辖权问题相结合,使一些国家间反托拉斯法的法律冲突发展成为法律对抗,这些国家针锋相对地制订法规,例如加拿大于1947年制订《商业记录保护法》 ,澳大利亚于1976年制订《外国诉讼(禁止某种证据)法》 ,英国于1964年制订《航运合同和商业单据法》,后于1980年制订《保护贸易利益法》。在这期间,英国上议院还作出判决,抵制美国的域外管辖。
国际协议和条约 为了缓和发达国家之间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的对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欧洲经济发展组织都作出过相应的建议,或规定了自愿调解程序和协商程序。同时 ,美国近年也力求和其他国家签订有关便利反托拉斯案件调查中互相协助的双边条约。与发达国家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积极推动签订了一个国际性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文件。经过将近12年的调查研究,在专家组提出的草案基础上,第三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于1980年12月5日 通过了一套《 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简称《原则和规则》)。这是达成协议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斗争成果。尽管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 ,它为形成国际反托拉斯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原则和规则》的基本内容是 : ① 确定了《 原则和规则》的主要目标。②确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和适用范围。③确定了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原则。④适当地管制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⑤规定了较宽的例外条款,使国营企业基本不受约束。⑥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 ⑦ 有关管制“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措施。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美国第一个反垄断的法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1890通过,它是美国以后通过的一系列反垄断法律的基础,该法作出的最重要的规定有两点:一是禁止妨碍贸易或商业的任何合约、联合以及共谋行为,一是禁止意在垄断某一特定行业的任何企图或合谋行为。而美国第一次并购浪潮恰好发生在1897--1904年间,即恰好发生在谢尔曼法通过后不久,这就是说,美国的第一个反垄断法并没有阻止美国第一次并购浪潮带来的同行业大规模合并的潮流。是谢尔曼法处罚的不够严厉吗?该法规定,政府或者被害者根据该法可以对违反法律的垄断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此进行处罚------从禁令、三倍的罚款到监禁。因此,应该说处罚还是很严厉的。那么,导致谢尔曼法失效的原因是什么呢?美国学者高根认为,谢尔曼法明显失效的部分原因是因为该法的用语问题。譬如,该法指出任何妨碍贸易的合约都是非法的。从早期的理解来看,它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合约都不合法,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拒绝实施这一部分法律。但是,法院也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替代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实际判决,如最高法院在1895年判定美国食糖精炼公司不是一个妨碍了商业发展的垄断组织,使得谢尔曼法在它通过之后的十多年的时间里只是一纸空文。同时,谢尔曼法缺乏对政府的认同也使得政府很难实施这一法律。这样,就出现了十分具有讽刺意义的结果,美国的大垄断公司都是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后形成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反托拉斯法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以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协商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二是对在某一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单个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控制,三是对企业兼并、收购等导致产业结构过度集中化行为的控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些防止恶竞争,促进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贸易规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3-11
反托拉斯法既反垄断法
如果是考试就这样回答
美国的经济制度建立在自由竞争理论之上。南北战争之后,随着交通的发达,全国性市场的形成、生产力的提高、公司制的普遍施行,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从而造成生产和资本的集中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大企业通过控股等方式,吞并或联合其他小企业形成垄断组织托拉斯,他们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价格,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企业,严重影响了自由经济的顺利发展。特别是,托拉斯组织的出现与美国自由贸易、 公平竞争的观念形成冲突, 威胁到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架构。传统的普通法和既有的成文立法都无法有效控制这种局面。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应运而生。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联邦立法,其立法依据是联邦宪法关于授予联邦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力的条款。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反托拉斯法成为推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保护经济正常运转的强有力的手段。

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 、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国际反托拉斯法是同上述跨国垄断活动进行斗争的法律手段。
第4个回答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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