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公司在2007年初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C公司销售产品,成本为800万元,长期应收款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170万元在当期收回,实际收款现值为900万元。这笔交易的处理如下:
分期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1000
银行存款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17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 5 = 20
贷:财务费用 20
借:所得税费用 (100 - 800) × 4 / 5 × 33% = 25.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4
案例二:甲公司在2007年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成本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总价585万中,85万元增值税在销售时收取,剩余的500万分两年每年年底收取25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当期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500
银行存款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同时考虑所得税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500 × 33% = 16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 33% × 2 = 165
年底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应收款 250
长期应收款指的是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