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签发审批表

如题所述

文件签发审批表,顾名思义,即在签发有关所在单位的重要事宜的通知、申请、决议等文件为了方便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而必须附带的一张表,在公司等机构较为常见。政府的文件审批制度通常有更为正式的公文规定,如重庆市就曾经有《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审批制度》(渝府发[1997]1号)。

在制作此类表单时应当仔细核对所在单位的文件审批制度要求,确认相关单位名称和领导名字、职位,交代清楚文件的提要,留出给审批人员回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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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1
(一)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要政策、政策性措施出台、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市政府报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经常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部门发文。

(二)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委办局,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署,各区(市)县政府可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报批。

(三)各部门、各地区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越权问题的,可经会签后自行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决定的,应在请示文件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

(四)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

(五)属政府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如需要提请市委讨论审定的,应先向市政府行文;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商市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请示不能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请示应一事一报。

(七)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市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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