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跳槽至同行业公司被原公司起诉索赔,竞业限制人人都适用吗?

如题所述

潘某是某家电企业的主任工程师,其在从公司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入职某新兴半导体公司。对此家电公司认为,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潘某要支付公司违约金201万余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竞业限制人人都适用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于竞业限制人员在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在竞业限制其内如果违反了协议约定是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如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其他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单位是不能对他们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本案工程师要赔偿的理由
此案中的两家公司是存在竞争关系的,而对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来说,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是不能加人与原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公司的;更何况本案中潘某在原公司从事的工作与在新公司从事的工作还存在紧密的联系,所以其在入职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加入了新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的,因此他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话,不但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需要退还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潘某要支付公司违约金201万余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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