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若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支出,待项目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反映,并在‘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对于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情况,应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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