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的判定中,尽管归责原则是关键的参考点,但要全面评估行政主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更具体和明确的构成要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行政赔偿责任由四个要素构成:行政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行政主体指的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个人。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在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责任的基础。这里的“违法”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而“执行职务”不仅限于职务行为,还包括职务关联的行为,如违法吊销许可证或在公务中违法导致他人损害等。
行政赔偿的核心目标是为受害人提供的损害赔偿,因此,必须有实际的损害发生,包括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害。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仅涵盖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不在赔偿范围内。
最后,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关键,它是判断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要求存在因果关系,通常采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逻辑联系,尽管行为不一定是结果的唯一原因,但必须是导致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关联程度需根据具体案例判断。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