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

如题所述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市容管理,规定了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维护城市美观和整洁。首先,第六条强调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破损的窨井盖等,责任方需进行修复或拆除。

第七条禁止在各类公共设施上晾晒或悬挂影响市容的物品,如快慢车道、人行道的设施上。第八条强调不得在城市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户外广告设置需获得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阳台、平台等,规定不得堆放杂物超出护栏,楼顶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施工需按规定备案并恢复路面。第十条规定挖掘道路需经多个部门批准并备案,临时堆放物料等需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至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商亭、摊点设置、空调和排气扇的悬挂、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区域以及包干制度。第十五和十六条强调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最后,第十七条提到主要道路两侧的围墙建设,建筑工地的管理,以及施工结束后场地清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着重于沿街单位和店面的标识规范,橱窗陈列要求整洁美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徐州市市容整洁,提升城市形象,同时保障公众的生活环境和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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