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一般界定

如题所述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是税法中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进项税额转出是指那些购进时已抵扣但按规定不能抵扣的税额,即一进一出,税额相等。与之不同的是,视同销售是企业在未实际销售但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其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货物分为购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两种,前者如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内部用途,且未增值,其进项税额转出只需调整为不能抵扣的部分。例如,A企业将原材料用于福利部门或在建工程,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而如果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即使未增值,也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对于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内部使用还是对外,如果增值,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需视同销售。例如,A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福利部门,视同销售需确认增值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用于投资或捐赠,同样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总的来说,判断是否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主要依据货物的用途、增值情况以及是否离开企业。企业需要根据具体业务,准确进行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扩展资料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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