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重婚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最高检规定的重婚行为的界定标准是登记结婚了的情况下又跟别人办理了结婚证,或者没有跟第三者办理结婚证,但长期以来就是跟第三者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的,以及那些先后形成两段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知道别人有配偶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
一、最高检关于重婚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 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二) 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三) 同时或先后与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义,但都没有正式结婚
(四)自己没有配偶,但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关于重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是非常的详细的,根本就不是有些人想的,只要自己没有两本结婚证不管怎样都不可能构成重婚罪。目前为止对于重婚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机制,因为婚姻登记机构之间信息是不互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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