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国际贸易惯例(含公约)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贸易惯例和操作习惯的差异,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以及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是这三个国际贸易惯例的简要介绍: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它为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则每十年更新一次,最近一次更新是在1990年。1990年的版本对贸易术语进行了重新分类,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组、F组、C组和D组,每组的术语具有不同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点。此外,该版本还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单证的使用。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主要用于解释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规则自1932年公布以来,一直被广泛采用。它规定了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卖方将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由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它对Ex Point of Origi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这个定义在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被广泛采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将FOB分为六种类型,只有第五种,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与国际上通用的FOB含义相同。
以上三个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这些惯例,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添加其他条款。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中,通常会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如按CIF条件成交,还可以同时采用《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而从美国和加拿大按FOB条件进口时,在签订合同时和履行合同时,还需要考虑《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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