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仅代表其已收到该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表示认同。
2. 若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满,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3. 首先,应直接送达通知书,即面对面地将通知书交给员工。若员工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应书面说明情况,以便保留证据。
4. 其次,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优先选择特快专递服务。若邮件被退回,表明未能成功送达,人力资源部需保存退回邮件,作为未邮寄送达的关键证据。缺乏此证据,即使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亦属无效。
5. 在获得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如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
6.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经过60天后,即视为送达。
7. 关于赔偿事宜,可适当与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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