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与农业生态相关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涵盖了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多个方面。
条例强调了预防为主和综合管理的策略,要求各级政府将农业环保纳入国家规划,提升科技水平,组织全面治理,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个人和单位都有权监督并举报破坏环境的行为,对做出贡献者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财政上,政府将环保经费纳入预算,增加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而其他相关部门如林业、水行政等则协助进行相关工作,乡镇和农村组织也需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在农药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鼓励使用环保型农药,限制剧毒农药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使用,并要求废弃物回收处理。对于化肥和农膜的使用,也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以防止土壤污染和地力衰退。
此外,条例还关注乡村清洁和沼气利用,规定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农田灌溉水质管理和废气排放标准,以及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和外来物种引进的监管。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93年的旧条例,旨在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共34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