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户口迁入婆家,其已经享受了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待遇, 不论其居住在那,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为生活、生产基础的,则应认定为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因此,只要你的户口还在他们村里,就有与同村居民同样的赔偿待遇
追问我就是想知道这个问题要找上面的哪个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