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8、返还权益;
  9、恢复原状;
  10、行政赔偿;
  11、被通报批评。

  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属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乱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一种错误行为方式,即行政主体在履行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责任等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或管了不该管的事,导致国家政令不通、执行不力,同时还损害国家的全局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表现形式有行政“错位”、行政“越位”等。“乱作为” 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渎职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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