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怎么要求赔偿

学长,我是海事大学16年自动化毕业的……
2018年1月16日,在上海一家机构入职英语老师。与男朋友在同一个公司,男朋友在6月底离职在外面自己带家教。公司在2018年8月27日,口头告诉我被公司辞退,理由是担心机构学生流失(但是我和男朋友工作和生活分开,我也没有带出学生)。让我8月30号签离职合同。离职合同已经签了。前两天,听到若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并且半年到一年工龄,要给双倍工资。
现在问题有两个,1:工资是否能申请赔偿,怎么操作(离职合同已经签了,但是没有盖章)
2,入职合同在1月份签订,但是社保从5月份才开始交(说的前三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也得交社保;现在是否能够要求补交社保。
万分谢谢,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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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3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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