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0-05
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抽象的法根源于现实法的存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本身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相对于人的思维来说,法是一个设定的自在自为的主体,这个主体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认识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关于法的认识只是这一自在自为的主体产生的对象。抽象的法的发展表现为人的思维对它的认识。离开它的相对独立性,离开它的自在自为性,法哲学的进展就会寸步难行。法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规定性、多样性,其规定性和多样性的展开便反映在人类思维对它的认识过程中。从法的发展过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为的主体,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只是它产生的对象;从人类思维的认识方面看,作为观念存在的法便成为思维认识的对象,而人类关于它的思维又成为认识主体。法与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形成对立的统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对象中得到了印证
第2个回答 2020-10-05
法学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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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科
根据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基础法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律史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
分类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婚姻法学、知识产权法学、金融法学、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法学、刑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察学、军事法学、安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内法学、诉讼程序法。
边缘学科
法律信息学、法经济学、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刑事证据学、民事证据学、行政证据学、法律系统工程学。
交叉学科
网络法学、新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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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基础法学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基础法学的内容通常指的是法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交错,或者以其他学术领域之成果和方法对法学或者法律进行反省和探索,一般来说基础法学比法律哲学所包含的范围来得广,我们可以将台湾法理学学会章程所指的法理学清单整理如下。
范围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及规范逻辑。
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之研究与法律、制度或正义等问题相关者。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法律社会学
法律人类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与经济分析
比较法学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别研究
法控制学
法资讯学等。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