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中的举措“青苗法”为什么在执行中出现那么多问题呢?

如题所述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增加收入,同时使农民避免遭受大地主大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具体办法是:农民可以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向政府贷款,待粮食收获后加一定利息向政府还款。这个利息比向大地主大商人贷款的利息要低很多。表面看来,这项法令对于政府和农民来说是双赢的,可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引起一片反对声。那么,为什么初衷良好的“青苗法”会在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呢?

图注:王安石画像


第一,法规设计不尽合理。


为保证政府能够按期收回放出的贷款和利息,“青苗法”规定按照人户的物力(财产)情况发放贷款。如河北地区,将人户分为五等,越贫穷的人,能够获得的贷款额度越低,反之则越高。这项规定本身就违背了“青苗法”的初衷,越贫穷的人户才越需要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贷款,可是他们却只能得到很少的贷款。富裕的人户不需要贷款,他们却能得到较高的贷款额度。


“青苗法”的还贷规定缺乏弹性机制。中古时期的农业生产能取得多少收成,相当大程度上由天气决定。如果遇到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就无法偿还贷款。在官吏的催逼之下,为不误期限,农民只好继续向大地主大商人借高利贷偿还政府的贷款,负担更加沉重。


第二,考核制度不尽合理。


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标是富国强兵,所以,地方官吏如果能够多放贷多收息,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就是有功之臣。这样的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官吏突破“不得抑配”的规定,强行摊派贷款。正如苏轼指出的:“因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由于贫穷的人户偿还能力低,所以富裕的人户成了主要的摊派对象,被迫“依法”贷款,到期还本付息。“青苗法”的主要功能异化为敛财。

图注:苏轼画像


第三,权力寻租致使法令走样。


在当时的官僚体制下,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青苗法”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国家垄断的金融机构,给执行“青苗法”的官员提供了利用权力捞取油水的机会。放贷的时候找各种理由克扣钱款,或者用腐烂发霉的粮食当作好粮食,收贷的时候则百般刁难,使农民无形中增加了贷款和还款的成本。司马光揭露陕西执行“青苗法”的情况:“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在官僚体制下却变异出了增加农民负担的结果。

图注:司马光画像


除上述几点之外,“青苗法”还有诸如钱与粮食的折价办法、放贷与收贷的时间限制、贷款与还款的繁杂手续等许多问题,导致民怨沸腾。在生产力没有获得革命性发展的条件下,“富国”的目标只能通过向民间敛财来实现,“青苗法”在执行过程中就变异成了敛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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