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有哪些行为违法违规

如题所述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重要的地位,是衔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中间服务商,主要是受招标人委托来完成招标代理的事宜,但近几年来,我们也能在网上查到不少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行业腐败的行为,接下来具体列举几个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的行为。
一、泄密
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如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招标代理公司通常在立项审批前就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他人,从而使相关供应商在竞标中获取不正当的优势地位。该行为通常会与隐瞒招标信息、缩短标书准备时间、在标书中增加倾向性条款等行为相结合,进而转卖兜售有利可图。
二、阻拦
这种通常意义上指的是拦截、阻止的意思,有些招标代理公司往往会在标书中设置倾向性条款,导致其他投标人这个分数没有拿到或者不满足这个条件,目的很明确,从而使得某些投标人在投标中获得优势分数,进而提高中标率。
三、鸡蛋挑刺
鸡蛋挑刺很明白就是要找你的问题,在评标的过程中专门挑刺,不单单是资格、业绩,而是整份投标文件的刺,总之就是想找你的各种问题,让你在竞争中失去优势,让自己人中标。
四、掌控评委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参考报价、突出业绩以及暗示评标专家打“关系分”等不正当行为,使内定投标人中标,从中收取好处费。主要是针对评委给的分数来做把握。
五、互相勾结
这里的互相勾结说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互相结盟,私下组织串标的违法行为,或者拉拢评审人员。总之,把握住关键环节,这样一来中标就是囊中之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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