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如题所述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新建商品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47-2下同)
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手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交易双方夫妻二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④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⑤预付购房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还需要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3份;
⑦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计划和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单位集资方案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份;
⑤单位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原件3份;
⑥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凭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借款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3份;
⑧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个人自建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工程承建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经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审定或认可的建造房屋所需资金的工程(材料)预算书原件3份;
⑤自筹资金或建设工程量已达到工程预算规定比例的证明,包括自筹资金或已投入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购买房改房的,要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承诺函原件3份、房改测算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拆迁安置房,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其他材料比照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用处有:
1.用于购房,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2.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3.还可以用来租房,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还能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对于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遇到以上八种情况时,可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可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最受关注的是最后一种用途,可以用来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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