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暂住证需要持暂住人的居民
身份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需要证件:
1、办理办暂住证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
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办理暂住在当地居(农)户内的,应该提交户(房)主的
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当地出租房内的,还应该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者协议,办暂住证地址与办理办暂住证的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该注明办理办暂住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理暂住证的,提交暂住证加盖
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
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
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暂住证办理人的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其他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所出具的在住证明;
5、办理暂住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
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但是,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来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来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