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内容如下:
(1)不准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用具。如需拆、改(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供气单位同意。
(2)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3)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住人。
(4)不准在燃气管道是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5)不准私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6)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