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地址电话未填可以吗

如题所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的,是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你们可以将发票退还给销售方,并要求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6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于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认证期限内,因此,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红字发票申请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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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04

增值税专用发  票购买方地址电话未填,不影响发  票认证抵扣。

1、发 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和运输发 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 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2、与发 票认证过程相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运用加密技术,将增值税专用发  票中的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多次加密,产生发 票中的密文或二维码。


3、地址电话未填,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地址电话未填能认证。


4、地址电话未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  票认证的错误,地址电话未填,电话未填写或电话没有区号,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填错,没有开货物或劳务(服务)数量、规格型号,均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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