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

如题所述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七章六十四条内容,七章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筛选出的与我们日常生活以及考试密切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所以,艾滋病患者是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人不得歧视,也不得透漏患者信息,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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