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怎么调增调减?

如题所述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1、首先需要先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是一种逆向发票,用来证明您的原始支出计入的金额过高,需要进行调减。在红字发票上,需要注明原始发票号码、日期、金额、税额等信息,并标注作废或无效。
2、其次根据会计准则,应先在账簿上冲减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可以通过记账或冲账等方式进行,确保未开发票的支出不再计入利润和税务申报。
3、最后将已取得的发票计入账簿,确保其所含金额和税额与原来计入未取得发票的支出相符。如果发票金额和税额有差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调增调减的计算方法如下:
1、首先明确“利息支出”的具体金额,即20万元;
2、根据支付金额计算出比例:支付金额/原始金额,20万/原始金额,即要调增或调减的比例;
3、根据比例调整原始金额,若比例为调增,则原始金额增加;若比例为调减,原始金额减少,直至满足比例要求;
4、最后计算出调增或调减的金额。 拓展知识: 调增调减的计算方法,也可以使用折现率折算的方法,即金额=原金额×折现率,公式为:A=B×(1-r),其中A为折现后的金额,B为原始金额,r为折现率。根据折现后的金额比较原始金额,即可计算出调增调减的金额。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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