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工种工龄计算规定在什么文件上?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毒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者,计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处理。
我是电焊工作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本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连续工龄”并不等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必须连续”,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上的工作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这在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中已经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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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1
过去十几年前曾经实行过折算工龄的计算养老金的办法,现在早已经改变为按照个人缴费计算养老金的办法,所以,你说的那个文件已经过时不用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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