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申请是加班前提还是加班后

如题所述

加班前提。
对于加班申请 一般都是规定事前申请,让各级领导审批,审批完成才能有加班费。
但是实际操作起来避免错误一般在事后进行补加。
加班后申请也可以,但是如果加班后没有工作量化,申请加班费比较困难。
同时对于不同公司会有不同情况:
大公司:
1、加班须要提前申请,征得自己的上司同意----行政部同意-----人力部同意-----上报财务核算
2、打卡跟平时上班一样,不需要特殊。何时离开办公室何时打卡。
私人小公司:
1、有的不承认加班
2、承认加班的,要征得主管或上一级的管理人员、老板同意,加班才可以被承认。
3、自己自愿加班的不计入工资。
对于加班情况有两种:平时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叫加点,周六周日上班叫做加班。
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点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
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调休。
周末调休工资计算方法可以要求三倍的工资,调休的星期六和日双倍工资。
周末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周末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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