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法院能否申请商请移送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是对优先债权与首封之争作出了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轮候查封的法院遇到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财产时,轮候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缺乏维权的法律依据。庆幸的是,江苏省高院针对这一问题大胆尝试,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737 号)(以下简称《通知》)。虽然该《通知》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仅在江苏省内施行,但根据该省的实践,对于将来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笔者根据《通知》的规定,就“首封”与“轮候”的商请移送问题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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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
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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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候法院应在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首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轮后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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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分配方案按法律规定
财产变价后,首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依法参与分配。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由取得处置权的法院负责参与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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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移送的处理
首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不予回函或回函不同意移送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取得同意移送处置函。上级法院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应当转移处置权;经审查认为应当转移处置权的,应以书面函责令首查封法院限期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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