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下发《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的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即日起生效。
《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时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适用于从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的程序》(全文):
1 总则
1.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时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的管理程序。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简称:CCAR-21)制定。
1.3 撤销 无
1.4 相关文件
(1)《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简称:AP-21-03)
(2)《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简称:AP-21-14)
(3)《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简称:AP-21-15)
1.5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从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2 定义
无
3 颁发专用条件
3.1 识别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审查组尽早识别可能产生的专用条件。
3.2 起草
审查组用问题纪要起草专用条件草案,并附适用CCAR-21关于专用条件规定的情况说明。
3.3 审议
根据适用性,审查组将专用条件草案提交审查组所在单位审议。若项目设有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则首先提交TCB审议。
注:对适航司负责的审定项目,审查组所在单位为适航司授权执行项目审查任务的单位;对地区管理局负责的审定项目,审查组所在单位为该地区管理局。以下同。
审查组所在单位审议专用条件草案,完成《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
3.4 建议
认为需要颁发专用条件时,审查组所在单位向适航司提交《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和《颁发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稿》(附录1)。
经审议认为不需要颁发专用条件时,审查组所在单位将《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交审查组,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3.5 审核
除已颁发类似专用条件者外,适航司组织审核颁发专用条件建议,包括征求特定单位意见和通过民航局网站(http://
www.caac.gov.cn)征求公众意见,并处理反馈意见,完成《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反馈意见处理表》(CAAC表AAC-268)。
3.6 颁发
经审核,决定颁发专用条件时,适航司使用咨询通告颁发《专用条件》(附录2),并通知审查组所在单位,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经审核,决定不颁发专用条件时,适航司通知审查组所在单位,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3.7 存档
审查组所在单位整理颁发专用条件相关资料,随相应型号合格审定项目资料存档,根据适用性,存档资料至少包括:
(1)颁发专用条件问题纪要;
(2)完成的《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和颁发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稿;
(3)完成的《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反馈意见处理表》(CAAC表AAC-268);
(4)颁发的《专用条件》或不颁发专用条件的决定。
4 批准豁免
4.1 申请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申请人认为适用CCAR-21关于豁免规定情况时,向适航司提交《豁免申请表》(CAAC表AAC-269),并抄送审查组。
4.2 评审
审查组评审豁免申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使用问题纪要记录评审意见和建议。
4.3 审议
根据适用性,审查组将豁免评审意见和建议提交审查组所在单位审议。
若项目设有TCB,则首先提交TCB审议。审查组所在单位审议豁免评审意见和建议,完成《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
4.4 建议
经审议认为可以批准豁免时,审查组所在单位向适航司提交《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和《批准豁免征求意见稿》(附录3)。
经审议认为不应批准豁免时,审查组所在单位将《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交审查组,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4.5 审核
适航司组织审核批准豁免建议,包括征求特定单位意见和通过民航局网站(http://
www.caac.gov.cn)征求公众意见,并处理反馈意见,完成《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反馈意见处理表》(CAAC表AAC-268)。
4.6 批准
经审核决定批准豁免时,适航司批复申请人,使用咨询通告公布批准《豁免》(附录4),并通知审查组所在单位,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经审核,决定不批准豁免时,适航司批复申请人,并通知审查组所在单位,以关闭相应问题纪要。
4.7 存档
审查组所在单位整理批准豁免相关资料,随相应型号合格审定项目资料存档,根据适用性,存档资料至少包括:
(1)完成的《豁免申请表》(CAAC表AAC-269);
(2)批准豁免问题纪要;
(3)完成的《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审议表》(CAAC表AAC-266)和批准豁免征求意见稿;
(4)完成的《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反馈意见处理表》(CAAC表AAC-268);
(5)批准的《豁免》或不批准豁免的决定。
5 附则
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本程序也适用于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定和补充型号认可审定等工作。
本程序自2018年5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