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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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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0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的管理,做好对环境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环境要求
2.1 厂区内环境卫生要求
2.1.1 道路畅通、清洁,下水道系统必须保持通畅良好。
2.1.2 禁止乱扔垃圾,废物箱、厕所每天定人清扫、维护。
2.1.3 严禁乱停各种车辆。
2.1.4 必须设置专用的有害、有毒物品箱柜,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1.5 环境卫生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和《白酒厂卫生规范》要求。
2.2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2.2.1 在包装生产区内应装有防蝇设施,玻璃窗门清洁无积灰,地面清洁无积水。
2.2.2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管道等内外清洁,表面无积灰。
2.2.3 对设备的灌装部位经常清洗或消毒,并做好记录。
2.2.4 产品灌装间与洗瓶室、外包装间分开。
2.2.5 产品的内外包装材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边生产边进各种包装材料。
2.2.6 生产时所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不准使用,在生产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包装材料应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或挂牌标识。
2.2.7 不准将私人的各种物品带入生产区内。
2.2.8 非灌装间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灌装间。设备维修人员进入灌装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 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3.1 从事白酒生产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接受食品卫生培训,新进厂工人或临时工须体检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3.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按不同车间的工艺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灌装工须带好口罩。不允许穿工作衣离开生产区。
3.3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工作衣帽,头发应在帽子内不外露。
3.4 生产人员不准带手表、手饰、涂指甲油、留指甲。
3.5 生产人员进入灌酒岗位应清洗双手,灌装工双手勤清洗、勤消毒。
3.6 在生产场所严禁吸烟、吃零食、用餐,随地吐痰。
4 原辅料、成品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4.1 原辅料进厂及时报验,检验合格后入库。
4.2 进库的原辅料堆放整齐,做到离地隔墙,标识清楚准确。
4.3 成品应整齐堆放在垫板上。
4.4 成品检验状态标识醒目、正确,在成品外箱上无严重积灰。
4.5 仓库内严禁堆放有毒有污染产品的物品,发货做到先进先出,帐、物、卡一致,可追溯。
4.6 仓库内严禁吸烟,保持仓库环境清洁卫生。
4.7 仓库内有防鼠设施。
4.8 运输原材料、成品的车辆应干燥、洁净。不得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与原材料混装混运,防止造成污染。
5 职业安全
5.1 安全生产办会同总务办、企管部、生产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对本公司所有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包括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因素,识别与分析,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措施包括:
5.2 根据各设备或工种的特点,对于存在危险性因素的工种,制定相应的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时,必须考虑安全注意事项。
5.3 对设备进行维修或保养时必挂警示牌,防止有人误操作。
5.4 电工、焊工、锅炉工、厂内驾驶、起重机械(行车、电梯、提升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任何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该类设备。
5.5 使用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条例,对它们必须分类妥善存放,设专人严格管理,使用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工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并且还须考虑必要的应急措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使用不防爆电器和明火作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5.6 变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5.7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在厂区各重要部位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道。
5.8 各种手持电动工具必需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时应配戴好绝缘手套。
5.9 高空作业时严禁向下投掷工具、材料、余料等物品,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下面通过或停留。
5.10 在容器、坑、洞、池、沟等狭小封闭区域内作业时,须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以防窒息、中暑、触电等事故发生。
5.11 各作业场所须合理规划贮存区、作业区、物流通道等区域,危险区须有警示标志,严禁随便穿越危险区。
5.12 各种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渣等应倒放到指定地点或容器内,以便集中处理,不得乱倒乱抛或随意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6 职业健康
6.1 对于高温、严寒、粉尘、噪声、辐射、强光、阴暗、封闭、肮脏等对人体有害的作业环境,人力资源部应考虑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以将环境对人体的危害降至人体可以接受的程度,确保人体健康与工作效率。
6.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实际,科学核定各岗位的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依照有关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6.3 各部门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清洁卫生制度,确保各自的工作场所保持整洁、明亮、卫生,厂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总务办负责或分配至有关部门负责。
6.4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积极为员工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福利待遇,如厂区绿化、办公场所添置空调、保障员工享有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基本福利待遇,不断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以促进员工的生理健康和身心愉悦,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与公司业绩不断提高。
6.5 总务办每月组织对各部门的清洁卫生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总务办每月底将本月清洁卫生工作情况及相应的纠正措施落实情况加以汇总整理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清洁卫生工作检查情况是考核部门主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2个回答  2011-01-16
啥!现在你不用办理卫生许可证了!改革以后已经取消了卫生许可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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