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有期徒刑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拘役有期徒刑假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服刑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从释放之日起算
那假如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服刑期间应该是有政治权利的对吗
不是也可以参加选举什么的吗
那假如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岂不是对犯罪人在服刑这段期间的政治权利过多的剥夺了吗
不知道我表述的大家能看懂不- - 困扰中 期盼明白人答复下 谢谢啦~
看了下你们说的 还是不甚了解啊 泪奔~~
判处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话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7年+1年
假如只判处7年有期徒刑 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0
我的意思是第一种情况中那7年不是让罪犯白白牺牲掉了7年的政治权利吗 太不人道了-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分则的规定,其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也有效,不得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游行、示威等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者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分析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他的犯罪则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没有具体规定时间的,则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其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也有效,不得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者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等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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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9
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肯定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应该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后释放出来后一年内也不享有政治权利,相当于剥夺政治权利8年。仅限于对有期徒刑,至于拘役还是不了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09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从主刑执行完毕后起算,在主刑执行时间内,犯罪人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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