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宗教活动的人数规定

大型宗教活动的人数规定

  大型宗教活动没有具体的人数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大型宗教活动,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一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其中,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也就是说由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至少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教公民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超过场所容纳规模”,也就是说活动规模整体上已经超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规模。这两种大型宗教活动,其共同点是规模大、人员流动性大、涉及范围广,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涉及信教群众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出面协调,予以规范,确保活动顺利、有序进行。
  条例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此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举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需要审批,要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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