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怎样防止冤假错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2-16
实行“出入人罪”制度
  法官判案不得不审慎
  要确保司法权的审慎,重要的是建立权责统一的制度,即错案追责制度。“出入人罪”就是中国古代专门确立的法官责任制度。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为“入人罪”;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做“出人罪”。
  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不直、纵囚与失刑三个有关出入人罪的罪名。到了汉代,出罪与入罪的概念更加规范化,对法官的处罚相当严厉。隋唐时期则更为完善,有详细的处置规则。故意出入人罪的,要反坐法官。也就是说被告本来无罪而法官虚构成罪,那就以法官所虚构之罪处罚法官;如果是过失出入人罪,均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减等处罚,过失入罪者,各减三等,过失出罪者,各减五等。
  唐代还专门规定了非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如果案件经复审仍未得实情,即使原审法官有出入人罪之嫌,但显然既非出自故意,也非出于过失,属情有可原,在承担责任时比照过失出入人罪各减二等。
  在宋代,对于“失出人罪”,即法官因为过失而重罪轻判或放纵了罪犯,处罚很轻; 对“失入人罪”,即法官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者将无罪者入罪,处罚则很严,“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
  可见,历代法官的追责制度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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