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75条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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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7
1、《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举例说明这一条的含义,甲和乙准备设立一个公司,甲和乙即为设立人,公司即为法人,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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