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有有和谐的基础。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规范的这些特征使得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2、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3、其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再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最后,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证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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