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1月4日买方有意买卖方房子,经双方协议买方先付一部分押金其余用房子抵押贷款等方式分步付清,就于当日签下《房屋转让协议》(附下)并且买方当场付予卖方50万。11月15日,交付190万,并去产权过户,发现卖方房子有部分是赠予所得,经双方协议于11月22日签下《补充协议》(附下)并正式产权过户。12月8日因卖方急用钱买方预付5万。11月29买方取得房产证。1月4日,又因卖方急需钱买方交付5万于卖方。1月10日,买方领取土地证。1月19日买方获得抵押贷款后去卖方家中支付剩余所有房款,却被卖方因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另付20万否者拒绝收款。
附:
《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授让方
1. 甲方出让坐落通惠门8街32号502-602室房屋于乙方,出让价为人民币肆佰陆拾捌万元整。(房屋以现状为准)
2. 乙方首付定金伍拾万元后协议生效。
3. 乙方在2010年11月15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时应付购房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于甲方。
4. 房产过户好即去银行办理贷款,支付购房余额贰佰叁拾捌万元整。
5. 甲方需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此房空出,交付乙方使用。
6. 甲方如违约,按乙方已付现款的双倍赔付于乙方。
7. 乙方如违约,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不予归还。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卖受的通惠门8街32号502室房屋由于其中二分之一层甲方赠与说得,需缴纳赠与税,现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分担一半,属其款项先由乙方垫付,甲方部分在余下房款中扣除。
卖方的主张:
1. 因买方没有付清全部房款所以交易无效。
2. 因卖房没经老人同意所以交易无效。
3. 买方想继续交易需多支付20万。
4.买卖双方共同出让本房,所得利益双方均分。
5. 卖方把全部已得款项全部退回,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