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如何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合法使用和交接?

如题所述

大连市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根据建筑物规模递增,最低为100至200平方米,每五万平方米增加50至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需具备基本设施,独立成套,且位置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中明确。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在前期物业合同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需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应在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备案,包括中标确认书、详细规划图、招标公告等材料。如果招标过程存在问题,行政部门将要求改正。对于小型物业,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强调,新建物业在预售前必须完成选聘前期物业企业的工作,并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在预售时需提供相关合同、方案等信息,并向房地产部门备案。销售物业时,买受人需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接时,需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包括竣工图、技术资料、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在内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最后,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保修期内需协助通知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保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部分关键内容,确保了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业主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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