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12
主制度的不健全是法治缺陷的深层原因。建国以来,由于对法制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快速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法制建设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令人忧心的问题:法律制度的过程化严重不足。如果将法治看成是法律规范制度及其机构的建立(制度化)与这些制度规范在实际过程的有效运作(过程化)两方面的有机结合,那么相对于“制度化”而言,法制的“过程化”显得匮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实际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压)法、以钱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急需改进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为何我国的法制会出现这种缺陷?法律“制度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缺乏统一性、稳定性和可作性等原因会影响法律的“过程化”不足。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法制建设上的缺陷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民主问题,反映了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