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银行放款晚,卖家告我违约,该如何应对?

上海买的二手房,首付已经付清,按合同要求应该在12月31日前付最后一笔70万贷款,
12月5日去过户,12月25日拿到产权证后立即交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最后,银行贷款在1月12日才发放,卖家告我违约,应该如何应对?
中介和银行有责任吗?

如果算违约应该如何罚款,是合同上关于这方面有两点,意思是这样的:
1、超过约定日期付款的,按未付款每天?%罚款,这个地方没填。
2、如果余款不付了,按70万*20%罚款
我感觉我应该是算第一条,但是这条没写滞纳金的百分数。

1、你是否违约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因你的原因导致未按时付款的,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非你的因素,而是对方或者银行的因素,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则是不合理的。
2、银行是否有责任要看银行再办理贷款的时候是否存在明显过错,但即使银行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免除你向卖方承担违约的理由,因为这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3、如果违约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会约定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20%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活约定明显过高的,你可以要求法院减少或者按照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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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5
如果是你的证信有问题而银行不放款,那是你违约,而你的证信没有问题,是银行放款晚了,当然是银行的问题了,与你无关。而银行本身就是有不可抗力在里边,银行也没有办法。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房东同意由银行贷款,那就让他找银行去吧,是银行不放款,又不是我的证信贷不出款来。
第2个回答  2011-01-20
如果你前面的没个步骤都是按时做的只是到放款的时候是因为银行的信贷额度引起的放款晚你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这些事控制不了的,属于政策性延误,但是如果是你个人原因耽误的贷款时间那就要付违约金了一般是房屋总价的万分之5每天。
第3个回答  2011-01-14
一般上海房屋买卖合同里面都注有违约期限达到15日以上,对方才有权自己解除合同。
首先,如果房屋已经交易过户,现在就等待拿出产证,你最好不要理那个房东,这人太LJ了。因为现在房子已经在你名下,这种情况就算他去法院告你,也未必能赢,就算他告赢你,你最多赔给他每天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前提是你合同里面有注明),认真分析一下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01-14
银行没有责任,中介有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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