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因借高利贷的人拖欠还款时间过长而采取了囚禁人的行为,来逼他还钱,这样违法吗?

借高利贷的人因经常不接放高利贷人的电话,两者关系之前还算不错。
长久不接电话不正面说明些事,导致放方采取黑道的处理行为“囚禁”,据说借方在被囚禁期间有被虐过,

  囚禁他人行为属于违法,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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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4
这是违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放高利贷,本就属于违法的,再个人私自囚禁其他公民,也属于违法行为。公民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11-01-1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你这里所说的高利贷是违法的债务,应以绑架罪论处,属于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1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且这里的债务并没有合法债务的限定
像你所说 被虐过 即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就是这样
第4个回答  2011-01-14
本来放高利贷就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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