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你朋友的妹妹若能提供有效证明其确实在2007年8月买得了房屋,则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10日内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防止纳税人作不实的价格申报以逃税,法规赋予征收机关如下
自由裁量权:“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你朋友的妹妹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确实在2007年8月买得了房屋,现在补办过户缴纳契税,征收机关就只能视为现在交易,按现行政策执行。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现行最低计税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