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运输程序

如题所述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规则详细规定了货物的接收与交付流程。


第五章规定,散装货物一般按重量交接,但承运人与托运人需明确计量方法,若无约定,将依据船舶水尺数计量。散装液体货物装船后,需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施封,并在运单上详细记录封号和材料等信息。卸船时,双方需凭舱封交接。


第六章涉及航次租船运输,承租人有权在约定地点装载或卸载货物,计量和重量差异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尽快提货,不得因检验而延误。


第七章至第九章分别针对集装箱运输、单元滚装运输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如货物装箱、重量核实、危险品运输限制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检验货物并签收,如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需提出证明。


最后,本规则适用于多种运输形式,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之前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旧规则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共九章、九十六条(含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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